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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林勇与顾媛媛、叶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勇,顾媛媛,叶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244号原告:葛林勇,住宁海县。被告:顾媛媛,住宁海县。被告:叶元平,住宁海县。原告葛林勇与被告顾媛媛、叶元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葛林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林勇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林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小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