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初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葛林勇与顾媛媛、叶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勇,顾媛媛,叶元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5244号原告:葛林勇,住宁海县。被告:顾媛媛,住宁海县。被告:叶元平,住宁海县。原告葛林勇与被告顾媛媛、叶元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葛林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葛林勇申请撤诉,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葛林勇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严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章小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