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来佳、徐作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来佳,徐作胜,盛燕,高松林,高翔,唐瑶,金华市金东区茂盛建筑设备租赁站,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盛煦,胡一萍,盛磊,吕敏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来佳,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浙江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作胜,男,195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浙江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燕,女,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松林,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翔,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瑶,女,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金东区茂盛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工业园。经营者:高翔,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多湖街道西盛村。投资人:盛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煦,男,195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一萍,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磊,男,198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敏佳,女,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上诉人沈来佳为与被上诉人徐作胜、盛燕、高松林、高翔、唐瑶、金华市金东区茂盛建筑设备租赁站、金华市中兴火腿食品厂、盛煦、胡一萍、盛磊、吕敏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3民初3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来佳以有意向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来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来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宋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沈来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周楚臣审 判 员 宋文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