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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3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3322陈国美与缪鸿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美,缪鸿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2民初3322号原告:陈国美,女,198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高田,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缪鸿锁,男,198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书健,男,1966年3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系如皋市广慈医院副院长。原告陈国美与被告缪鸿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国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5635.17元;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6日,原告认为如皋市城西医院在治疗其母亲夏远方时存在误诊,××的医生石俊,原告找到石俊后,刚讲了几句,石俊被同办公室的被告叫了出去,当二人重新回到办公室并将办公室门关上后,原告欲推门进去,被告从办公室里冲出来,二话不说,一把抓住原告的衣领,将原告摁倒在地,对原告拳打脚踢,并抢夺原告的包,致原告包里的1500元遗失,原告被殴打昏迷醒来后报警求助,后被120接到如皋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缪鸿锁辩称:1.原告所述被告打人及抢夺背包与事实不符,被告未曾对原告实施任何不法侵害;2.原告去相关医院诊治“疾病”是其自身主观行为所致,无任何客观检查的阳性证据说明其主诉的症状与所谓的“外伤”有关;3.各项诊断无任何客观依据。各医院所有仪器、设备检查无阳性表述,物理检查、体格检查未见有头部及其他部位裂伤、出血、血肿、瘀斑、青紫、水肿、骨折等描述,内伤、外伤无踪可寻,所有诊断仅凭患者主诉而定;4.原告因其母亲住院诊疗问题与院方发生医疗争议,且医院领导多次出面、多次报警,因双方出现原则分歧,医院领导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已明确告知其只有通过走法律程序才能解决,且院方会全力配合的情况下,原告仍多次到医院纠缠经治医生,影响医生的正常诊疗工作,本次争执与原告的违法行为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陈国美之母曾在如皋城西医院治疗腿伤,因陈国美认为该医院在治疗其母亲腿伤时存在误诊,故多次前往上述医院找主治医生石俊。2016年3月26日晨,原告陈国美又至该医院找石俊,石俊的同事即被告缪鸿锁见势难谐,便将石俊支开,后与石俊一同回到办公室,且将办公室房门关上。后房门打开后,原、被告便发生肢体冲突,原告陈国美在此过程中倒地,后被送往如皋市人民医院及如皋博爱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原告提供如皋市公安局丰乐派出所在事发后对相关人员所作询问笔录,现将各人陈述主要内容摘录如下:1.被告缪鸿锁陈述:“她一到办公室先是骂石俊医生怎么还没有死的,就是一直在和石俊医生语言冲突,××人的家属来咨询石俊医生的情况,这个女的就说:‘不能找石俊医生看啊,小心被看死了’。××人的家属说这些东西,××人病情结束之后我们就回到办公室的,我们再回办公室的过程中那个女的还在骂我们,回到办公室之后我就将办公室的门关起来并且锁起来了,锁起来之后那个女的就开始踹医生办公室的门,踹了有好几脚,我当心这个门被那个女的踹坏掉,我就把门打开了,开了之后那个女的就拽着我的工作服,质问我把石俊医生拉哪里去,一直拽着我的工作服不放手,然后我就扳那个女的手,因为那个女的自己放手,我才扳她的手好让她松手,我的工作服纽扣被她拉了掉了两个,因为拽我的衣服时间比较长而且是两个手拽的,边拽边往地上赖,我扳开她的手之后那个女的就倒在了地上……整个过程中,我和这个女的肢体接触就是在她踹门之后我打开了门,这个女的拽住我的衣服,拽了很长时间不放手,我就用手掰开她的手,其他没有任何的肢体接触”。2.原告陈国美陈述:“3月26日那天早上我到了医院,我还是找石俊这个问题怎么解决,医生叫我死一边去,我和医生吵了两句,这个时候办公室那个个子高高的医生把石俊医生喊走了,我就站在办公室门口等,过了一会儿他们两个人掉头回办公室,进了办公室就把门关起来了,我就准备开那个门,手放在门把手上,门没能开下来,个子高的医生打开门将我扔在地上骂我倒在地上,面朝上,高个子医生用手上来打我手臂,被旁边的拉下来了,拉下来之后那个高个子医生又冲过来向东边拉了有一米左右,用手打我头三下,用脚踹我胸部踹了两下,踹我的腿踹了两下,在踹我的胸部之前医生拽我背在肩上的包,我当时情况比较紧急,我的包被医生拉了离开我身边,包去哪里了我也不知道,后来被医生打了之后我昏过去了,等我醒过来的时候,包又到了我旁边,包里面的钱包里面的1500元钱少掉了”。3.石俊陈述:“后来到了2016年3月26日早上八点钟左右我才上班,办公室的人都在上班,那个女人一进来就骂我要死,还说要搞死我,我让她不要在医院无理取闹,影响正常上班,××人需要去看一下,我还记得是47号病床,我就从办公室往病房走的,但是这个女人就跟在后面,还拉住缪医生的工作服,说缪医生要把我带走,因为她的纠缠,我们就又回到了办公室没有能够去病房,到了办公室之后我们把门关起来的,不想让她进办公室闹事。门关起来她就在外面踢门,连踢了好几脚,缪医生和我就报警的,报警之后缪医生把办公室门打开的,那个女的就拉着缪医生的工作服不放,还往外拉缪医生,缪医生用手把那个女人扒开想挣脱她的纠缠,那个女人就往地上一倒说缪医生打她,后来民警到了现场。4.王春兰(城西医院护士长)陈述:“2016年3月26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我在病房里忙,然后突然听到外面闹哄哄的声音,我就出去看的,一出去就看到一个女的自己坐了下来,坐在我们医院五楼北边医师办公室门口往东一点的位置,她自己坐下来后就大喊大叫的,说的城西医院医生偷她的钱,当时那个女的有个小挎包放在旁边……张建医生和我站在旁边,不曾看见有人碰她,旁边也有老百姓在劝她,叫她站起来,不要闹,之后民警就过来了,看到民警来了之后那女的就自己站了起来”。5.张建(城西医院普外科医生)陈述:“2016年3月26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有个女的到我们医院五楼来找石俊医生,当时石俊在办公室,那女的一进来就开始骂石俊,××看得更严重了,也说了不少脏话,脏话的内容我听得说不出口,石俊当时就坐在自己办公室旁边,什么也没说,因为那女的也不止一次到办公室来找石俊闹事,那女的骂了一阵后缪鸿锁医生就过来了,喊石俊到病房去看一下,××人状态不好,然后石俊就赶忙到病房里去,之后那女的就上去和缪鸿锁纠缠在一起,那女的上去抓住缪鸿锁的衣服拦着缪医生,说的:‘我来找石俊要说法,你却来喊石俊走是什么意思’,当时缪鸿锁和石俊就比较着急,××人,但那女的又拦着不让缪鸿锁和石俊过去,缪鸿锁就用手把那女的抓着他衣服的手拿开,那女的就顺势坐在了地上,开始喊叫说的城西医院医生又把她挎包里的1000块钱偷走了,××人叫那女的起来,没多久110就过来了,见到110来了之后那女的立马站了起来,说的城西医院医生打她,抢她钱之类的话”。6.刘星星(事发时其在照料其父)陈述:“那天大概是在四月初的时候,早上八九点钟的时候,我在我父亲的病房内照顾我父亲,我父亲的病房正好在五楼护士站南边西边的一间病房,我听见外面有吵闹的声音,就出去看了一下,我看到的时候正好看到在医生办公室门口,有一个女的双手拖拽着缪医生的工作服,并且不放手,然后我看到缪医生没有办法就用双手扒开那个女人的手,那个女人的手被扒开后就自己倒在了地上,然后我就又进了病房,后来的情况我也就没有再看到了,我就一直在病房里面”。7.刘长根陈述:“原来在拆迁工地上认识了一个女的,她找了我好几回了,让我去派出所反映情况,她说的她感觉当时在医院事情发生的时候是我在场。我在场的时候看到那个女的被警察带走了,其他书面情况我都不知道。我只记得是在上个月3月份的时候发生的,地点是在如皋市城西医院五楼,那天我是去找刘学龙的,他是我家西边隔一家的邻居,我听见刘学龙说的他老婆在城西医院住院,我是去看看的,我是去城西医院后面冲煤气的时候顺便去找找看的。我只看到民警把那个女的带走了,其他什么我都没有看到。我只是在门口过道里面听见的医生打人,医生抢包,其他书面东西我都没有听见我也不知道”。刘长根第二次陈述:“我来公安机关反映城西医院一个高个子的穿白大褂的男的拿陈国美钱的事情的。2016年3月29日左右的一天,具体是那天什么时候我记不得了,是那天白天的时候,我一个人到城西医院去看望我朋友的,那个朋友具体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之前他打电话和我说他跌伤了,××。到了医院之后我从医院大楼西边的卷帘门上去了,上到五楼护士服务站东边一点的位置,在服务站北边的巷道,我看见陈国美站在护士站北边的医生办公室门口,然后我看见一个高个子的穿白大褂的男的站在陈国美旁边,当时一大堆人围在那边,具体陈国美那边是什么情况我不知道,之后我看见陈国美倒在地上,当时旁边围着人,我隐隐约约看见城西医院的那个高个子的男的把脚放在陈国美的胸口位置,但有没有踩我没看清楚,因为当时围观的人比较多。过了会儿民警就过来了,陈国美就和民警离开了”。8.许海山陈述:“我开的店在苏浙大市场,在大概十天前,陈国美的小孩到我家里的店里买东西的时候,陈国美和我聊着聊着的时候说到她在城西医院被打的事情,我说的是不是就是那一次的事情啊,陈国美就提出来说的请我做个好心人帮她作证。大概是今年3月25.26号左右的时候,那天的上午八、九点钟的时候,那天我头疼去城西医院看头疼的,我是从城西医院西边的校门进的医院,到了医院之后我就问人医生在哪里,我听见有人说往楼上爬,我就从住院部大楼往上爬楼梯,一路爬一路问到了医院的五楼,我到了五楼之后在西边往前走的,走到走廊里之后,我看到一个穿白色医生制服的高个子医生在和一个女的淘气,医生还用手抓着胸门口,也就是那个女人的胸门口的衣服,那个女人没有叫喊就倒在了地上,女的倒在地上之后也没有叫喊声,医生在对她拳打脚踢,但是具体打的什么部位我看不清,那个女人也没有还手,那个女人倒在地上之后,医生还上去拖那个女人的一个黄色的包,医生还在那个女人的包里面拿东西,具体拿的什么东西我没有看清楚,我看见红色的东西隐约着像是钱,但是后来医生有没有把包里面东西拿了走还是又放回了包我就不知道了”。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系一般侵权案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即原告应当对损害结果、侵害行为、主观过错、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证实原被告之间有过身体接触,无法证实被告缪鸿锁对原告陈国美采取过侵害行为,遑论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国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陈国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吴建平人民陪审员  冒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