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3民初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黑河市顺兴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顺兴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3民初676号原告: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丰县琴城镇曾巩大道延伸段。法定代表人:王鸿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江西丰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黑河市顺兴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合作区西南工业区经四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苏平,总经理。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黑河市顺兴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857元,减半收取计928.5元,由原告江西省鸿远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一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