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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执1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娟与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娟,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正镶白旗元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娟,女,现住锡林浩特市。被申请执行人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沈丽新,系总经理。第三人正镶白旗元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正蓝旗。法定代表人崔晨光,系执行董事。我院执行陈娟与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查明正蓝旗上都华欣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从第三人正镶白旗元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379万元,于2017年6月20日向第三人正镶白旗元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五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第三人正镶白旗元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1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额日登宝力格执行员 乌力 吉 达来执行员 满  都  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