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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秀梅刑事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687号被执行人:王秀梅。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王秀梅刑事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已生效的(2015)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60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日照银行太阳城支行)存款61000元,其中60000元为本案执行标的,1000元转缴为执行费。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被执行人王秀梅(2015)东刑初字第48号刑事罚金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