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国强与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强,王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250号原告:方国强,男,197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鲜平,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义,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国强与被告王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本案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俞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