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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金田、张金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田,张金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金田,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张金后,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7)闽0305执1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金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元。现因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后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八百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柯 玉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