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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山、冷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何山,冷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408号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楠木塘创业园4号公寓501号。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山,男。被告:冷娟,女。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山、冷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武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