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3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山、冷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何山,冷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408号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谢林港楠木塘创业园4号公寓501号。法定代表人:赖立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骏,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昭,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何山,男。被告:冷娟,女。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山、冷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益阳恒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文 武代理审判员 黄 晨人民陪审员 夏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邹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