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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小春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小春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小春,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4月22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7]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小春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清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小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至2016年4月21日期间,被告人鲁小春在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农贸市场一门面内开设茶馆供他人打牌赌博,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38560元。2016年4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将该茶馆查获,当场抓获被告人鲁小春及参赌人员夏某、舒某某、陈某某、李某、刘某、杨某某、吴某某、雷某八人,并从上述参赌人员身上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5045元。事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鲁小春处扣押记账本两个。上述事实,被告人鲁小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个人业务存款凭证,照片,账本,门面租赁合同,情况说明,证人姜某、曾某、魏某平、夏某、舒某某、陈某某、李某、刘某、杨某某、吴某某、雷某的证言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小春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鲁小春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小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鲁小春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小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熊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张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