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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高杰与姚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杰,姚敬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03民初202号原告:高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敬贤。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龙,白银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杰与被告姚敬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生、被告姚敬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永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43000元,支付利息61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每月2000元的利息支付2017年1月24日至2017年6月24日的利息10000元。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后,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补交了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0年被告找到原告商议共同投资”纽约纽约婚纱会馆”。原告出资143000元,会馆建成后被告却不允许原告参与,也不承认原告的投资身份,只承认借款,并于2012年12月23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每月利息2000元。被告于2014年6月开始陆续支付利息,2015年12月后未再支付,共计支付利息34500元。借款本金143000元按照每月2000元的利息计算,2012年12月23日至2017年1月23日的利息为61500元。姚敬贤的姐夫董彦平给马洁还了13000元,该情况原告不认可。姚敬贤辩称,高杰所述借款属实,但是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偿还高杰的34500元是本金,此外,因高杰的妻子马洁催要借款,姚敬贤的姐夫董彦平替其还款13000元,但是上述还款马洁向董彦平出具的是借条,因此该13000元应该在本金中减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对于高杰提交的、姚敬贤无异议的《借条》原件一张、银行个人活期明细二份,本院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姚敬贤提交的、高杰有异议的《借条》复印件一张,因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2月23日,姚敬贤向高杰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姚敬贤向高杰借现金143000元,用于投入”纽约纽约婚纱会馆”用。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后姚敬贤偿还高杰34500元。本院认为,姚敬贤向高杰借款的事实,有姚敬贤向高杰出具的借条及高杰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的转账回单为凭,该借贷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高杰随时可以要求姚敬贤返还借款。故对高杰要求姚敬贤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高杰要求姚敬贤支付利息,因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并且高杰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故对高杰要求姚敬贤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庭审中陈述,借款后姚敬贤偿还高杰34500元。因双方对利息无约定,上述还款应当在应还的本金中扣减,故姚敬贤应当再向高杰偿还本金108500元。姚敬贤辩称,其姐夫董彦平替其向高杰的妻子马洁还款13000元,但不能提供向相关证据证实,故对于该辩称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姚敬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高杰借款108500元;二、驳回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欠款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9元,由高杰负担1024元,由姚敬贤负担12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石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梁 云书 记 员 赵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