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浦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玖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浦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玖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浦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韩富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沛鑫,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玖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陈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兆平,��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浦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玖邀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28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上诉人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现其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浦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77元,由上诉人上海浦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菁审 判 员 李非易代理审判员 王 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自强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