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严永林与庄家磊、庄正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永林,庄家磊,庄正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6民初2493号原告:严永林,男,195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庄家磊,男,198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庄正凯,男,194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严永林与被告庄家磊、庄正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永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家磊、庄正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严永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庄家磊、庄正凯偿还购机款本金1768元及利息3712.8元,共计5480.8元(利息按月息1分,自1999年11月21日计算至2017年6月2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庄家磊、庄正凯承担。诉讼过程中,严永林放弃要求庄家磊、庄正凯偿还利息3712.8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995年至2000年期间,严永林在凤阳县××街道经营农用拖拉机销售业务。庄家磊、庄正凯因购买机械资金困难,于1999年11月21日向严永林赊购手扶拖拉机头一台,下欠1768元未能给付。庄家磊、庄正凯立欠条一张,约定月息1分。2000年后,严永林迁到凤阳县府城镇居住,多年来,无法和庄家磊、庄正凯取得联系。2016年春节后,严永林向庄家磊、庄正凯催要欠款,但庄家磊、庄正凯拒不支付。庄家磊、庄正凯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严永林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严永林提交的欠条一张,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庄家磊、庄正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对证据质证的权利。对该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1月21日,庄家磊、庄正凯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严永龄手拖款1768元壹仟柒佰陆拾捌元”。因欠款庄家磊、庄正凯一直未付,严永林诉讼来院。庭审中,严永林放弃要求庄家磊、庄正凯偿还利息3712.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永林持有的由庄家磊、庄正凯出具的欠条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严永林与庄家磊、庄正凯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的存在及庄家磊、庄正凯欠款1768元的事实。庄家磊、庄正凯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久拖不付,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永林要求庄家磊、庄正凯支付欠款176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严永林放弃要求庄家磊、庄正凯偿还利息3712.8元的诉讼请求,属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家磊、庄正凯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严永林欠款176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庄家磊、庄正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