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与白宏伟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白宏伟,通化市立超土石方工程公司,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76号原告: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聚鑫经济开发区黎明村二组。法定代表人:叶微微,经理。被告:白宏伟,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通化市。被告:通化市立超土石方工程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铁路职业学校南侧。法定代表人:林艳艳,经理。被告: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408室。法定代表人:冯利,经理。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与白宏伟、通化市立超土石方工程公司、通化芃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及保全费4020元,合计4283元,由通化县东越商砼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景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广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