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易传兵、张兆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兵,张兆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易传兵,男,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张兆兵,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传兵与被执行人张兆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122执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玉碧审判员 刘 震审判员 孙 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