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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庞娟、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保1332号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6733239T。法定代表人王强,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张鑫,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谊生,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张亚娇,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刘兴容,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庞娟,女,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花溪镇花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8790T。法定代表人张谊生,职务不详。被申请人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海大道3号6幢2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564944762。法定代表人苏劲,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中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审理后,作出了(2017)渝0106民初727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保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张鑫、张谊生、张亚娇、刘兴容、庞娟、重庆典雅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翼美贸易有限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