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碟与彭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碟,彭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2执140号申请执行人:张碟,女,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彭彬,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申请执行人张碟与被执行人彭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2民初3739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万元的的义务和限期申报财产并到法院接受询问。在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也未来院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又在辖区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股票、证券登记等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已经给付了申请执行人2000元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及下落,且商请公安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临控措施,仍未查找到下落,故无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立案执行现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和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行为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每六个月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证券等财产自动收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收索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但是,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立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2执14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0万元,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2000元,对剩余的债权数额,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人身或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波审 判 员 夏小康代理审判员 李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楚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