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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EDSA.INC与天津合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EDSA.INC,天津合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54号原告:EDSA.INC,住所地INNERHARBORCENTER400E.PRATTSTREET,SUITE902BALTIMORE,MARYLAND21202USA。法定代表人:CENTOLELLARICHARDD,董事长。被告:天津合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53号丽晶大厦2801、02。法定代表人:孔健涛,总经理。原告EDSA.INC与被告天津合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EDSA.INC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4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津地—天津双港147地块-设-14-0003的《景观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中国天津的天津双港147地块景观概念方案设计及施工图配合提供景观设计顾问服务,项目的用地面积为30519平方米,其中包括景观用地25290平方米。另外,147区还包含额外的销售示范区,其面积为2228平方米。服务内容为位于上述天津双港的住宅区项目的景观概念设计及施工图配合。服务范畴还包括本项目红线内开放空间、挡土墙景观、步道和游泳池等的硬景和软景设计,双方约定设计费总价为35000美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相应合同义务并提交了方案阶段设计成果且得到了被告方的付款确认,依据合同和双方约定,被告应当依据合同完整支付原告方设计费,但被告方仅支付部分设计费,原告方多次向被告发送尚未支付部分的设计费请款函,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方设计费共计人民币112000元(17500美元)未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112000元(17500美元)及利息14554.72元(从2014年9月11日暂计至2017年2月28日,要求到实际给付之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用人民币22655.47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系在美国佛罗里达州注册的公司,本案属于涉外商事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指定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的批复,本案属于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于2017年4月18日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2017年6月9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其仅管辖发生在滨海新区辖区内的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属一般涉外民事案件,双方在景观设计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之规定,为有效约定。甲方天津合景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天津市河西区,故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297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刘秀玲审判员  孙诗怡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芳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