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战天骄与张德来民间借贷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战天骄,张德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财保21号申请人:战天骄,男,汉族,1987年10月28日生,住长春市。被申请人:张德来,男,汉族,1993年11月14日生,住吉林省九台市。申请人战天骄与被申请人张德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战天骄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德来名下的吉***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担保人战天骄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战天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张德来名下的吉***号小型轿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可以变卖、过户、毁损。二、对担保人战天骄名下的吉***号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可以变卖、过户、毁损。案件申请费1034元,由申请人战天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战天骄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张宏生审 判 员 周启超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