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蔡兵兵、王楠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蔡兵兵,王楠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73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宏,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兵兵,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王楠森,男,汉族,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蔡兵兵、王楠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蔡兵兵、王楠森的地址,无法查找到两被告,原告也未向本院提供新的地址或交纳公告费。因此,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