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徐思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徐思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徐思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海富通钢结构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思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57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徐思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思红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徐思红在金融机构存款708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