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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靳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某,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1373号申请执行人靳某,女,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靳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汝州市福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限额2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红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