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庞亚超诉被告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亚超,王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09号原告庞亚超,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硕,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亚超与被告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庞亚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硕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亚超负担。审判员 修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秀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