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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8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庞亚超诉被告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亚超,王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609号原告庞亚超,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硕,男,198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亚超与被告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庞亚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硕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亚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庞亚超负担。审判员  修安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康秀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