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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谢军、刘雪松、刘小梅、李辉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刘雪松,刘小梅,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2125号原告:谢军,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被告:刘雪松,男,199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华兴滨河苑。被告:刘小梅,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被告:李辉,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北京中路。原告谢军诉被告刘雪松、刘小梅、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立案。原告谢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军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天异书 记 员 杨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