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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万龙与赵宏、乔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龙,赵宏,乔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401号原告:徐万龙,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赵宏,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乔廷宝,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龙与被告赵宏、乔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徐万龙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春辉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