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2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徐万龙与赵宏、乔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万龙,赵宏,乔廷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2民初2401号原告:徐万龙,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赵宏,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乔廷宝,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万龙与被告赵宏、乔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万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万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徐万龙负担。审 判 长 曾庆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春辉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