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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连顺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2刑初207号公诉机关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连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无固定住所,案发前系流浪人员。无前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8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解除监视居���,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连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征得被告人李连顺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强、白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连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李连顺在赤峰市红山区新泰和宾馆1230房间内,趁被害人李某2熟睡之际,将被害人一粉色女士挎包盗走,挎包内有人民币1555元、氯霉素滴眼液一瓶、苹果牌耳机一个、闪迪牌U盘一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人民��1300元、氯霉素滴眼液一瓶、苹果牌耳机一个、闪迪牌U盘一个收缴并发还给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连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举证、质证的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监控录像光盘,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信息,被告人李连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连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李某2财物价值人民币171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李某2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连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动部分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连顺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连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对被告人李连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五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陈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