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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兴峰与姜天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峰,姜天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峰,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天石,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兴峰与被上诉人姜天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兴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兴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张兴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