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民终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兴峰与姜天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兴峰,姜天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峰,男,1982年2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天石,男,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兴峰与被上诉人姜天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兴峰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兴峰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上诉人张兴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太云代理审判员 杨 洋代理审判员 刘晓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于采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