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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2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王鑫、田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王鑫,田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437号原告:杨桂珍,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鑫,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益港劳务发展公司值班电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田静,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杨桂珍与被告王鑫、田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