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7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桂珍与王鑫、田静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王鑫,田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7437号原告:杨桂珍,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鑫,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天津益港劳务发展公司值班电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田静,女,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杨桂珍与被告王鑫、田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故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