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0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建国与黄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2民初1246号原告:陈建国,男,196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树,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瑞东,男,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陈建国与被告黄瑞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金树、被告黄瑞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建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瑞东偿还陈建国货款187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黄瑞东多次向陈建国(又名陈国)购买不锈钢材。经结算,黄瑞东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欠款单一份交由陈建国收执,确认尚欠货款18700元。后黄瑞东未能偿付。黄瑞东辩称,确实尚欠陈建国货款18700元,但本案诉争款项已超过诉讼时效,陈建国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1.根据合法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本案诉争买卖合同因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买方应当自收到货物的同时向卖方付款,即诉争款项的履行期限自买方收到卖方交付的货物之日起届满;2.诉争款项的诉讼时效应自双方结算即2013年5月29日的次日起算,陈建国从双方结算之日起至提起本案诉讼之前,不曾向黄瑞东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陈建国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1.陈建国的身份证及证明条,证明陈建国的诉讼主体资格及陈建国又名陈国;2.欠款单,证明双方经结算,黄瑞东确认尚欠陈建国货款18700元的事实;3.黄瑞东的户籍证明,证明黄瑞东的诉讼主体资格。黄瑞东对陈建国提交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认为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黄瑞东长期向陈建国购买不锈钢。经双方结算,黄瑞东于2013年5月29日出具欠款单一份交由陈建国收执,确认尚欠陈建国货款18700元。另,鲤中街道东门社区居委会证明条一份,证明陈建国曾用名陈国。2017年5月15日,陈建国以黄瑞东出具欠款单后,未能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陈建国与黄瑞东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行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陈建国出售不锈钢给黄瑞东后,黄瑞东应依约支付货款,黄瑞东在双方结算后,未能自觉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但是本案黄瑞东出具给陈建国的结欠单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因此本案不适用上述关于买卖合同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是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合同未约定履行期限,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的规定,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该从陈建国提起诉讼要求黄瑞东偿还货款之日起计算,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陈建国提起本案诉讼也还没超过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故陈建国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时效。综上,陈建国要求黄瑞东支付尚欠货款18700元及应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起诉之日即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瑞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陈建国货款18700元及应付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元,减半收取计134元,由黄瑞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银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柳诗速录员  连丽娜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