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昌德与罗利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昌德,罗利生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862号原告:徐昌德,男,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罗利生,男,198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昌德与被告罗利生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昌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减半收取计245元,由原告徐昌德负担。审判员 蒋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