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郭杰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杰,刘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郭杰,男性,1968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宇,男性,1970年2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杰与被执行人刘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郭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7)黑1102民初14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祥审判员 吴勇刚审判员 蓝晓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迟学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