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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2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2民初1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长兴路7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96903896L。负责人:韩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金凯,男,1986年6月5日出生,系该行风险经理,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尹丹,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与被告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以被告尹丹已偿还全部逾期贷款及利息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尹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139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长兴岛支行负担。审判员  侯德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