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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赵丽丽、李中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丽,李中华,陈立恩,梁山洁银铸造有限公司,胡记生,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李兆民,梁山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赵丽丽,女,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李中华,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陈立恩,男,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洁银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镇政府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陈立恩,总经理。被执行人:胡记生,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胡记生,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兆民,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执行人:梁山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梁山县拳铺镇工业园区拳方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兆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赵丽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中华、陈立恩、梁山洁银铸造有限公司、胡记生、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李兆民、梁山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中华、陈立恩、梁山洁银铸造有限公司、胡记生、梁山宇畅工贸有限公司、李兆民、梁山鹏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其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啸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宿艳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道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