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兴海与吴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海,吴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7102民初185号原告:杨兴海,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20日,住武威市。被告:吴瑞,男,汉族,生于1994年4月24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原告杨兴海诉被告吴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杨兴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兴海以与被告吴瑞愿意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兴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兴海负担。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