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文滨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滨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69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文滨,男,1986年7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被抓获,同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同年6月21日被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6月28日由本院给予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文滨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继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文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文滨于2016年1月16日至27日,在安溪县虎邱镇罗岩村罗岩街道17号家中地下室设立赌场,通过提供扑克牌等工具供参赌人员林某7等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东水费”1,200元。被告人林文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林文滨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退缴违法所得款1,200元。安溪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林文滨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文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林某6、林某7、林某8、高某1、林某9、林某10、林某11、蔡某1、占某、林某12、潘某、林某13、林某14、高某2、林某15、黄某、林某16、林某17的证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文滨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滨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文滨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文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已预交罚金并退缴违法所得款,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安溪县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经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林文滨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且符合缓刑的规定,依法对其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主义社会风尚,打击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根据被告人林文滨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文滨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文滨退缴在本院的违法所得款一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