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306张学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3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宇,男,1996年12月1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房地产销售员,住句容市(户籍地常州市溧阳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张学宇在句容市华阳镇汇豪娱乐会所8409房间做足疗保健期间,趁女技师阿某1离开之际,窃得被害人阿某1放在该房间的iphone7plus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445元。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张学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学宇已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学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学宇的供述;被害人阿某1的陈述;证人阿某2、朱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学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宇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宇系初犯,犯罪后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宇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晓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