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2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杨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杨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2051号原告: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709012692(1-1)。法定代表人:赵桂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晔,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维平,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聚发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祝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