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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66张孟浩与河南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孟浩,河南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191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张孟浩,男,1938年6月17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16号1-19层16号。 法定代表人焦学峰。 张孟浩与河南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豫019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河南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孟浩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今世福珠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张孟浩尚未实现的债权共706238.35元(本金674010元,利息21688.35元,自2016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利息,诉讼费10540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豫0191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花显 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志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