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与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包磊、孟瑶融、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包磊,孟瑶融,龙江县兴盛运输车队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号人民保险大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向阳街)昌盛路28好9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新华街南段**号。法定代表人:孟立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包磊,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瑶融,齐齐哈尔市龙江县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江县兴盛运输车队。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通齐街***号(交警队对面)。负责人:李阳。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铁岭市清河区交通货物运输中心、铁岭市清河区大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原支公司、包磊、孟瑶融、龙江县兴盛运输车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裁定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二初字第89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月光审判员 田 峰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