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民初1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闫桂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民初1761号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委托代理人李守臣,男,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闫桂香,女,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桂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江县华龙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