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广进与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进,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022号原告:张广进,男,196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杰,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营里镇万昌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从建,该公司经理。原告张广进与被告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进撤回对被告巨野李氏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广进负担。审 判 长 吕常运审 判 员 邱剑波人民陪审员 贺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牛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