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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8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蕾与朱玉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蕾,朱玉秀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86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蕾,女,1987年2月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秀,女,1938年8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士禄(朱玉秀之夫)。上诉人郑蕾因与被上诉人朱玉秀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2民初7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郑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郑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蕾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晓晴书 记 员  崔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