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3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戴义国与被告杨广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义国,杨广会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2097号申请人:戴义国,台湾地区居民,男,1932年11月24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北市文山区兴福里19邻景华街121巷**弄**号*楼。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全,四川天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广会,女,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春晞路民生巷64号附2号。原告戴义国与被告杨广会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戴义国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广会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廖家西巷16号1-2幢6号4楼住宅、川FQA2**号轿车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戴义国以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大东街C栋1楼1号商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义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杨广会位于四川省绵竹市剑南镇廖家西巷16号1-2幢6号4楼住宅,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二、查封被申请人杨广会的川FQA2**号轿车,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三、冻结被申请人杨广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7月17日至2018年7月16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戴义国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