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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欧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石凌燕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欧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石凌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执7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欧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乳山路227号496室。法定代表人杨旭。委托代理人董昊,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凌燕,女,1961年9月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申请人上海欧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凌燕委托投资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000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欧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凌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755,61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人民币9,956.1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在仲裁审理期间,申请人上海欧擎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且已将相关资金予以冻结。为便于执行,本院现指定本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仲裁委员会(2016)沪仲案字第0006号仲裁裁决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 敏审 判 员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闵晓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