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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徐文虎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环境保护局,徐文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路718号。法定代表人郭建辉,局长。被执行人徐文虎,男,1961年9月11日生,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徐文虎环保行政处罚一案,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启环罚字[2016]8号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徐文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缴纳罚款��万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房地产交易监理所、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养猪场已经修好了化粪池,已经通过了相关部门的验收。徐文虎在外打工,长期不在家。以上事实有村委会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启东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启环罚字[2016]8号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王 辉审判员 李兴冲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