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4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爱红与关中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红,关中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4912号原告:马爱红,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关中超,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红与被告关中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爱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马爱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