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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民终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新文与刘来福、刘惠霞、刘娟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文,男,1971年6月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来福,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惠霞,女,1965年9月10日出生,系刘来福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娟,女,1990年3月16日出生,系刘来福之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军,甘肃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新文因与被上诉人刘来福、刘惠霞、刘娟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17)甘110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新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张育林审判员  XX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倩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