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昌华、高仁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华,高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王昌华,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高仁文,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昌华与被执行人高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岚民初字第121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高仁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华忠审判员 翁祖文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潘 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