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迎春、韩文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迎春,韩文义,苏国治,苏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179号申请人:孟迎春,男,1976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韩文义,男,1966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苏国治,男,1968年4月7日生,汉族,住泊头市。被申请人:苏宇,男,1989年4月10日生,住泊头市。本院在执行孟迎春与韩文义、苏国治、苏宇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文义、苏国治、苏宇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