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皮月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皮月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异44号案外人:朱世华,男,汉族,1954年生,住青县。.申请执行人: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33610414-5。法定代表人黄清利,任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皮月峰,男,1957年生,汉族,住青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中,案外人朱世华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朱世华称,申请人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皮月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做出(2015)青民初字第891号民事判决后,被申请人提出上诉,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09民终5695民事判决并已生效。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皮月峰将涉案土地19.5亩恢复原状后并返还。案外人认为涉案土地在皮月峰承包到期前已转包给案外人,并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涉案土地上的树木也转让给了案外人。案外人认为该涉案土地的树木归其所有,法院对该土地进行强制执行侵犯了案外人的财产权,因此特提出异议。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皮月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09民终5695民事判决并已生效。该判决确定皮月峰将涉案土地19.5亩恢复原状后并返还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另查明,现涉案土地19.5亩及该土地上的树木由案外人朱世华经营管理。以上事实,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6)冀09民终5695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即涉案土地19.5亩及该土地上的树木,现由案外人朱世华经营管理,本院如对该土地进行强制执行将侵犯案外人的财产权。因现生效判决对案外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青县清州镇泉流庄村民委员会应就此纠纷另行提起诉讼,向案外人主张权利。综上,案外人对此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涉案土地19.5亩及该土地上的树木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审 判 长 姚者辉人民陪审员 乔 佳人民陪审员 尹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付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